湖北省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咸宁市KP〔2025〕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466号)等精神,经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咸宁市矿业权储备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湖北泰诚拍卖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湖北省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采矿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场所:咸宁市咸宁大道23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咸宁市矿业权储备交易管理办公室,场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民之家四楼C402室。
名称:湖北泰诚拍卖有限公司,场所: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7号2幢2层201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湖北省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采矿权。
开采矿种:高岭土矿。
地理位置:矿区位于通城县关刀镇台源村、新建村、黄丰村
面积:0.5316平方公里,矿区范围由13个坐标圈定如下: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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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29095.99 |
38489801.17 |
2 |
3229375.30 |
38490065.28 |
3 |
3229721.17 |
38490027.04 |
4 |
3229949.43 |
38490390.75 |
5 |
3230039.23 |
38490350.24 |
6 |
3230126.81 |
38490070.50 |
7 |
3230077.92 |
38489973.17 |
8 |
3230169.62 |
38489855.42 |
9 |
3229995.73 |
38489614.49 |
10 |
3229684.44 |
38489701.89 |
11 |
3229589.69 |
38489608.82 |
12 |
3229690.45 |
38489483.63 |
13 |
3229515.82 |
3848926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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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1222.52万吨。
开采标高: +482米至+30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要求:未开发利用,竞买人在竞得采矿权后,严格按照《湖北省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重编)》执行。
拟出让年限:22年(以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含基建期1.3年)。
起始价:人民币2000万元,报价幅度为人民币50万元或50万元整数倍。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竞买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自然人申请或联合体报名。
(二)竞买人应具有良好资信,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失信惩戒对象”;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提供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三)为确保竞买人具备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竞买人在报名时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保函受益人为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保函期限为6个月。竞得人的银行履约保函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清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不计利息。未竞得人的银行履约保函在竞买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手续,不计利息。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采取无底价公开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拍卖时间:2025年06月27日。
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民之家四楼B428会议室。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一)获取《拍卖出让文件》方式:意向竞买人请于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到咸宁市矿业权储备交易管理办公室或湖北泰诚拍卖有限公司获取。
(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17:00止。
(三)报名方式:线下报名。
(四)报名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民之家四楼C402室或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7号2幢2层201号。
(五)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须到咸宁市矿业权储备交易管理办公室查询拟申请人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情况,并进行竞买资质预审。信用主体合格并通过预审的申请人方可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4.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加盖公章),并提供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5.竞买承诺书。
6.银行履约保函原件。
7.申请购买本宗采矿权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书面确认书、公司章程。
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持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办理竞买申请手续。
七、资格确认
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经拍卖人审核,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的除外)。
八、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拍卖采用公开竞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具体竞价规则详见出让文件。
2.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应当场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3.结果公示:拍卖结果在相关媒介公示10个工作日。
九、出让收益起始价与征收方式
(一)出让收益起始价。起始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报价增幅为人民币50万元或50万元整数倍。
(二)出让收益征收方式。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分为采矿权成交价和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两部分,出让收益率为3.1%。拍卖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一次性支付采矿权出让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采矿权人在每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十、重要事项要求与风险提示
(一)重要事项要求。
1.本次出让的采矿权设置前期勘查设计工作等费用共人民币433.24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前缴纳至指定账户(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银山支行-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1536)。
2.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应持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照《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要求,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
3.采矿权竞得人在开采前需按照交通部门要求,负责在G353国道与矿区通视区域设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屏障设施;要保证矿石运输通道安全畅通,确保周边群众安全出行。按照交通部门规划要求,如需要对道路进行改造升级,由采矿权竞得人负责;同时要严格落实治超相关要求,保障矿区周边公路路域环境。
4.采矿权竞得人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若后期因采矿需要,在110kV隽岳线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采矿权竞得人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同意。
6.矿山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在正常生产运营1年内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否则出让方有权责令竞得人停止开采直至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7.本采矿权出让年限到期后由政府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应自行拆除或清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未及时拆除或清理的,政府有权予以拆除或清理,相关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权开采有效期未满,但因国家建设、政策调整等原因需停产、关闭的,采矿权竞得人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风险提示。
1.该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实际资源量、矿体品位可能有所增减,出让方不得以矿区资源量实际增量为由增加出让收益。如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不影响或改变拍卖出让的结果和法律效力,其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2.在竞得采矿权后,竞得人按程序自行办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费用自理,未完善相关部门手续不能正常开工,以及因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群众矛盾等导致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一、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意向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公告和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报名截止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拍卖人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二、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违约违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视实际情况宣布竞买资格无效或解除成交确认书,由竞得人承担出让成交价20%的经济赔偿,视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采矿权,取消竞得结果,五年内禁止竞得人及股东参与咸宁市境内矿业权交易。
1.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参与竞买的;
2.竞得人如不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不按期(包括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缴清前期勘查设计工作等费用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二)竞得人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竞得人须按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自行拆除或清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自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自行拆除的视为废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拆除,竞得人承担拆除费用。
十三、其他事宜
(一)本次出让活动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向当地政府、村组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网站咨询了解相关情况(联系人:吴先生;联系方式:13807244970)。
(二)出让文件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三)出让文件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同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无异议,全面认可采矿权现状及出让文件内容,并自愿承担有关责任和全部风险。
(五)本公告由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站及《咸宁日报》同时发布。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矿业权储备交易管理办公室
湖北泰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