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
标的名称:位于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的工业房地产公开转让
标的明细表:
土地一览表
土地证号 |
权利人 |
座落 |
用途 |
权利类型 |
权利性质 |
终止日期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鄂(2024)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33314号 |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 |
工业用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
2059年12月29日 |
68676.68 |
房屋建筑物一览表
序号 |
房产证号 |
权利人 |
坐落 |
规划用途 |
实际用途 |
层数 |
结构 |
面积(㎡) |
1 |
鄂(2024)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33316号 |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1号车间)1幢1层号 |
工业 |
1号车间 |
1 |
钢 |
13333.25 |
2 |
鄂(2024)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33317号 |
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2号车间)2幢1层号 |
工业 |
2号车间 |
1 |
钢 |
13333.25 |
|
3 |
鄂(2024)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33319号 |
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办公楼)4幢1-4层号 |
办公 |
办公楼 |
4 |
钢混 |
3335.61 |
|
4 |
鄂(2024)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33318号 |
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职工宿舍)5幢1-6层号 |
集体宿舍 |
职工宿舍1 |
6 |
钢混 |
4287.88 |
|
5 |
鄂(2024)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33315号 |
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职工宿舍楼)6幢3层301号等24户 |
住宅 |
职工宿舍2 |
6 |
混合 |
3052.2 |
|
6 |
未办理产权登记 |
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 |
/ |
门卫室1 |
1 |
混合 |
45.29 |
|
7 |
未办理产权登记 |
厕所 |
1 |
混合 |
4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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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办理产权登记 |
一号附属车间 |
1 |
钢 |
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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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办理产权登记 |
门卫室2 |
1 |
混合 |
5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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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办理产权登记 |
门卫室3 |
1 |
混合 |
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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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办理产权登记 |
配电房 |
1 |
混合 |
4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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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办理产权登记 |
小仓库 |
1 |
混合 |
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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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38443.58 |
标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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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监测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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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位于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的工业房地产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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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位于咸宁高新区旗鼓大道与龟山路交汇处的工业房地产公开转让 |
转让底价 |
6000万元 |
挂牌日期 |
2025-3-3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3-28 |
标的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咸安区 |
资产概况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一、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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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5-3-3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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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此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产权,竞买人应实地查看标的物原样,转让标的未设置担保、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况,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为接受转让标的现状,委托人(出卖人)、交易机构对转让标的已知或潜在的瑕疵均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如在公告信息发布期满后只有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公告期内有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如在公告信息发布期满后没有征集到符合受让条件的竞买人,则此次产权交易活动终结。 3、买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出卖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4、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之日为标的交付日,转让标的交付前的水、电费(如有)、物业费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后,与标的有关的所有责任和义务都由买受人负责承担。 5、转让标的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负责办理,出卖人协助,产权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出卖人只承担本次交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卖方印花税),如转让标的需要办理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手续也由买受人负责办理,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出让金契税也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标的标的产权过户手续,否则出卖人将不再尽协助义务,由此产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所有风险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卖人或交易机构追责和索赔。 7、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产权交易费用后,由转让方负责交付标的。 8、标的现租赁状态,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清退事宜,但最终受让方有承担延期交付租赁标的物的风险,转让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 9、此次标的公开转让,原承租户在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原承租人必须交纳竞买保证金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参与受让,才能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到光谷所咸宁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足额到达光谷所咸宁公司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并持有效身份证明、竞买保证金付款凭证等到光谷所咸宁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领取竞价文件。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前往光谷所咸宁公司签订《竞价结果确认书》。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支付到光谷所咸宁公司指定账户。成交价款、产权交易费用以《竞价结果确认书》所列金额为准。 4、受让方须同意光谷所咸宁公司在收到其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标的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6、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参与竞价,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勘察,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拒绝按现状接收该标的。 7、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公开转让所出具的鄂永房[2025](咨)字第XN0008号中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若标的面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实测面积为准,面积差额变化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二、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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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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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案 |
竞价专场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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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用,保证成交款能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保证金:500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其它 |
保证金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5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咸宁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光谷联交所咸宁公司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费用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出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按约定应收取的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能按期签订或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未按照付款要求付款的。 ③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的,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能按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放弃受让的;未按照付款要求付款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转让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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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评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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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永业行(湖北)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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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5年2月13日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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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净值(万元) |
0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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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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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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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15-8126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