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知 识 问 答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咸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
目录
4.交易(招标)额度范围是什么?其交易(招标)方式由谁来审批?
29.参与我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交纳费用么?
30.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有哪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何规定?
34.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变更公告等信息公示一般在哪些网发布?采购文件的发售及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在时间上有何具体规定?
35.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如何产生?目前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类别有哪些?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招投标
1.什么是招标投标?
答:是指招标人(即业主)通过事先依法依规制定并公布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招投标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规定》(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等。
3.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4.交易(招标)额度范围是什么?其交易(招标)方式由谁来审批?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在批文中明确。
对于在标准限额以下的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其交易方式由政府采购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5.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程序是怎样的?
答:(1)项目立项审批。业主提出项目建设要求,制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发改部门立项,取得立项批复并确定招标方式。
(2)业主项目注册。业主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持相关材料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注册。
(3)项目进场登记。业主(招标代理)完成项目注册手续后,提供项目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项目进场登记手续。
(4)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可同步进行),发布的同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场地申请。业主(招标代理)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使用申请表,根据招标文件预定时间确定开评标场地安排。
(6)答疑澄清文件备案(如有需答疑澄清的事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委专家抽取申请。业主(招标代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及项目特点,确定所需评标专业和人数,组建评标委员会。业主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应持委托书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后,业主对其中参与评标的人员,包括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和工作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开标评标。业主(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公开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实行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的,投标人不到现场参加。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接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9)评标结果公示。业主确认评标结果并备案后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向业主就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业主应当妥善处理。必要时,征询评标委员会意见,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将答复意见告知异议人,并同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异议和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10)中标结果公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业主应当在发布该项目评标结果公示的同一媒介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评标结果时,业主应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并按其行政处理书意见处理。
(11)中标通知书备案。业主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业主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业主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合同签订。业主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13)资料存档。招标代理将招标过程形成文件档案汇总装订成册,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6.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含招标文件发售所需的5日);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建设工程招标要作哪些前期准备?
答:(1)人。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文。项目批文(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和可研批复)。
(3)图。施工设计图及预算编制完成,并通过图审。
(4)证。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5)钱。项目资金和来源已经落实。
8.招标人的权利是什么?
答:招标人(即业主)在招标过程中自始至终是交易主体,法律赋予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组织专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有权拒绝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开标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主持。
(6)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9.招标人义务有哪些?
答:(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7)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10.招标代理机构有哪些职责?
答:(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4)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5)需要现场踏勘的,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草拟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11.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12.哪些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答:(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13.如何组建评标委员会?
答:由招标人(业主)负责组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委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14.我市如何抽取评标专家?
答:(1)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抽取系统录入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编号,业主单位名称,代理公司名称,专家抽取申请专业、人数,回避单位、人员,签到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2)开标结束后,经招标人确认抽取信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各方(行业管理人员、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进入专家抽取系统并点击抽取,同时设置密封打印时间;
(3)抽取系统根据输入申请的专家专业及人数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由电子语音系统逐个通知;
(4)语音通知系统页面只显示专家专业及通知状态,姓名、工作单位及电话号码以****显示,避免专家信息泄露;
(5)系统自动拨号通知专家,如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则系统自动发送短信,短信告知申请表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
(6)专家抽取完成后,专家集合前半小时间,抽取系统会自动解封专家名单,招标代理机构打印名单,交给中心工作人员,专家到齐后开密封件,核对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后,招标人对其中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5.参与项目投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交哪些费用?
答:(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经办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以招投标交易项目的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中标额100万元及以下按0.7‰收取;中标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 0.56‰收取;中标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0.42‰;中标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0.28‰;中标额在10000万元以上按0.14‰。保障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规划许可范围内配套的附属设施)的交易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缴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非中标单位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评标结果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
16.投标人如何提出异议与招标人如何办理异议?
答: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2前日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7.投标人如何进行投诉?
答:投诉人认为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18.投诉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9.投诉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
20.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办理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21.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应负什么责任?
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2.招标人违法违规应负什么责任?
答:(1)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3.投标人违法违规应负什么责任?
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4.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应负什么责任?
答: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应负什么责任?
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
26.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广义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7.政府采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是哪些?
答:政府采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
28.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府采购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主要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采购,也可以接受部门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社会代理机构只能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即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不能代理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采购。
29.参与我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交纳费用么?
答:为响应《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参与我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30.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有哪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何规定?
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8年10月11日,咸宁市政府公开发布了《咸宁市2019年—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了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相关事项。
(1)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执行协议采购(无协议供应商的仍执行集中采购)。
(2)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①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进行管理,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3)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政府采购项目如何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并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采购项目名称不能随意简化,应填写规范化全称;二是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机构”填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填写“咸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三是选择采购方式如有疑问,应提前向财政部门或代理机构咨询;四是备案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备案表中原单位名称已变更的,盖变更后单位公章。
32.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采购人如何选择?
答:政府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
采购方式 |
适用条件 |
评审方法 |
公开招标 |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邀请招标 |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竞争性谈判 |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最低评标价法 |
单一来源 |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最低评标价法 |
询 价 |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最低评标价法 |
竞争性磋商 |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综合评分法 |
33.供应商如何获取招标文件?
答:首先进行网上注册,投标人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主体登陆——供应商(用户类型勾选“供应商(政府采购)”一项)——网员注册。完成网员注册后,按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在网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34.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变更公告等信息公示一般在哪些网发布?采购文件的发售及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在时间上有何具体规定?
答: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变更公告等信息公示一般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和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采购文件的发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不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自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不少于10日)。
35.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如何产生?目前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类别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一般每2年组织一次招标确定。目前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主要包括办公设备、空调、办公家具、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资产拍卖服务、公务用车维修及保险、定点会议场所等。
3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询问、质疑和投诉事项如何办理?
答:(1)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应负什么责任?
答:(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供应商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1至3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38.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
(3)依法合规选择代理机构或自行采购;
(4)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5)依法组织实施采购;
(6)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
(7)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8)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9)公共服务项目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
(10)禁止对供应商实行歧视性或倾向性待遇 ;
(11)严禁串通或排斥其他供应商;
(12)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13)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4)采购人应委派代表参加评审 ;
(15)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管理的必须回避;
(16)采购人及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应当保密;
(17)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
(18)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应当及时进行答复、回复;
(19)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20)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1)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
39.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适用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各方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60条禁止事项。
(1)针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事项共有39项,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等。
(2)针对供应商的禁止事项共有8项,包括:“不正当竞争”、“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虚假、恶意投诉”等。
(3)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禁止事项共有7项,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获悉的秘密”等。
(4)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禁止事项共有6项,包括:“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未依法公开监管处罚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