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3.2条现澄清修改为“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 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限定为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