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6条代理费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本次采购不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
更正为:代理费: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一次性向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金额为: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费金额不高于 25700 元。
其他内容不变!